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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7-09-13 编辑:赵华 来源: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新疆国际商会。英文名称:CHINA XINJIA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缩写:XJCOIC)

    第二条  性质:中国新疆国际商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的民间贸易组织。

    第三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新疆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交流,推动新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会址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是:

    ()开展境内外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要求,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切实维护会员单位整体利益;

    ()为会员开展国际贸易、服务和投资、先进技术交流和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贸易,并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自律行为进行监督,维护中国新疆国际商会及会员的诚信形象;

    ()组织新疆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外参加国际展览会;安排和接待国内外在本地区举办国际展览会,主办和承办国际性展()览会;

    ()提供国内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各类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开展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发展同国内外商协会、经济贸易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友好关系;邀请和接待世界各国和地区经贸和技术代表团来访,组织新疆经贸和技术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

    ()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经济贸易、国际经济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法律咨询;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顾问、委托代理及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

    ()按照国际现代企业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为企业培养实用性人才,做好各类人才的培训和交流工作;

    ()为会员单位的形象和产品作宣传、推介,出版发行有关刊物、书籍:  

    ()指导各地、市、州、县()国际商会和各行业进出口商会(或行业专业委员会)、新疆企业在境外的商协会的工作。

    ()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凡在新疆地区及周边国家经合法登记、从事相关经贸活动、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凡在新疆地区及周边国家从事相关经贸活动、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学者和管理研究工作者,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由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可以要求本会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可以要求本会协调或组织有关的商务活动。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重要商务问题。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中国新疆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决定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终止解散;

    ()决定中国新疆国际商会其它重大事项;

    ()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新疆国际商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资格、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

    (十一)拟订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终止解散的方案;

    (十二)讨论《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制定工作计划,决定重大工作事项;

    (十四)指导和协调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工作与活动;

    (十五)制定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个人在本地区和行业有较高的声望;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若干,顾问若干,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副会长若干,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分会会长兼任中国新疆国际商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分会副会长兼任中国新疆国际商会副会长。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及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负责中国新疆国际商会全面工作,对外代中国表新疆国际商会。需要时可委托轮值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理其职权;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经中国新疆国际商会会长提议,常务理事会批准,中国新疆国际商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国际贸易、服务和投资的中外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国新疆国际商会荣誉会员”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对为中国新疆国际商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奖牌等。

    第二十九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也可承担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会长负责处理全面事务,轮值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全面工作,其他常务副会长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如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因故需变动,可由原单位推荐接任人选。但需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聘任产生,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0岁。副秘书长若干,从常务副会长、轮值副会长单位中聘任产生。

    第三十三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协调为会员服务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分工由副秘书长协助承担上述部分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不得兼任采购、保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修改的《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天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终止方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分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终止前会须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分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章程》经20068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根据本章程制定的中国新疆国际商会内部细则,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  《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章程》经中国新疆国际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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